編者按
中國公司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稱“中興通訊”(000063.SZ)】與美國公司Vringo展開的這場全球專利戰(zhàn),是個耐人尋味的案子,值得中國公司借鑒。
根據律師解讀,雙方糾紛,最終是因為取證上的短板使中興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 Vringo于是利用這個程序上的優(yōu)勢,成功迫使中興和解。令人嘆息的是,本案的重心居然不是在實質性法律點上的辯護,反而是程序上的爭議。
當然,事后諸葛亮誰都可以做,但是訴訟過程中戰(zhàn)局錯綜復雜,局勢瞬息萬變,當事人在某個特定情況下的考慮和衡量外人很難了解,所以應該對當事人多一份寬容和理解!
2015年12月18日,中興和Vringo向美國紐約州南區(qū)聯邦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地方法院”)提交法庭文書,結束了雙方的訴訟。在此之前,Vringo于2015年12月9日宣布和中興達成全球和解,中興同意支付給Vringo2150萬美元的專利許可費。
而且,在Vringo給美國證監(jiān)會的報表上有披露,中興這筆款項要在2015年12月22日或之前支付。由于此案是庭外和解,根據美國法律,中興不可以上訴。
案件回顧
本案引起公眾的關注是因為在2015年8月12日,美國地方法院頒布了一份27頁的判決意見書(“Memorandum Opinion”,以下簡稱“判決書”),案件是Vringo訴中興案(案件號14-cv-4988)和中興訴Vringo案(案件號15-cv-0986)兩案合審案。
本案源于雙方的全球專利糾紛。中興爭辯其法務總監(jiān)(“chief counsel”)郭小明不能入境美國接受Vringo的詢問取證(“deposition”),原因是美國聯邦政府正在針對中興是否有非法販賣來源于美國的設備到伊朗進行刑事調查,而郭先生有可能一入境就會被拘留或逮捕(“detained or arrested”)。
地方法院拒絕接受中興的這個理由,堅持要求郭先生到美國接受詢問取證。令人驚訝的是,這份27頁的判決書詳細描述了中興和Vringo正在進行的全球專利戰(zhàn)爭的來龍去脈。其中故事涉及專利、反壟斷、合同、刑法等法律,精彩迭出堪比好萊塢大片。
中興和Vringo的全球糾紛
首先看一下這兩個法律界好萊塢大片的主角。
中興,當然大家比較熟悉,是總部在中國深圳的一個通訊公司,是中國五大和全球十大智能手機制造商之一。Vringo是美國紐約的一個納斯達克上市的專利運營公司,擁有600多個專利。
事件還得追溯到2012年8月,Vringo頒發(fā)股票融資2200萬美元從諾基亞公司破產拍賣時購買了500多個專利,其中至少有7個專利被認為是無線通信的標準必要專利。Vringo必須依照公平合理不歧視(以下簡稱“FRAND”)的原則許可這些標準必要專利。
2012年10月開始,Vringo在澳大利亞、巴西、法國、德國、印度、馬來西亞、荷蘭、羅馬尼亞、西班牙和英國等國家起訴中興專利侵權。
2013年末,中興和Vringo同意見面談判和解事宜。
2013年11月26日,Vringo提供給中興一份保密協議。
2013年12月9日,中興簽署這份保密協議,有效日從2013年12月6日開始。該保密協議規(guī)定任何和談判相關的文書和信息為保密信息,禁止雙方在目前或將來的訴訟中使用這些保密信息。雙方同意如有爭議用紐約法解釋保密協議和在紐約州的法庭起訴。
2013年12月10日,中興和Vringo見面談判。Vringo做了40頁的演示,同時提供了和解方案。所有文件的每一頁都注明是保密文件。
2014年2月24日,中興在深圳提交反壟斷訴訟,指控Vringo在專利許可拒絕遵守FRAND原則所以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中興的起訴狀引用了Vringo的保密信息。Vringo一開始并不知道深圳的這個訴訟,直到2014年6月26日才從深圳法院拿到中興的起訴狀和相關資料。
2014年4月10日,中興向歐盟委員會對Vringo提出發(fā)壟斷的指控。
2014年5月15日,Vringo收到歐盟委員會的相關文件,需要在2014年6月17日之前答復。此時,Vringo還不知道自己在深圳被告了。所以Vringo在2014年6月4日發(fā)函給中興要求中興給一個豁免(“waiver”),允許Vringo在答復歐盟委員會時可以使用談判中的保密信息。Vringo在答復截止日期之前沒有收到中興的回復,所以受保密協議的約束,Vringo在它的答復文書中抹去了相關的保密信息。
2014年6月24日,中興回函,提出同意豁免的兩個條件:(1)雙方互給豁免。(2)豁免的保密信息必須和中興給歐盟委員會的指控直接相關。地方法院認為,由此可以推理中興承認保密協議的有效性。
2015年1月13日,Vringo收到中國發(fā)改委的信件,說發(fā)改委已經啟動對Vringo的反壟斷調查。中興在本案取證過程中承認自己2014年4月把Vringo在2013年12月10日做的演示稿交給了發(fā)改委。
同時,2014年7月2日,Vringo在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指控中興違反保密協議。第二天馬上又提交法院動議,要求法院下達臨時禁令。2014年7月7日,地方法院頒布臨時禁令,禁止中興使用、引用或泄露保密信息。2014年8月13日,Vringo修改了起訴狀,增加了欺詐性引誘(Vringo透露保密信息)、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隱含合約條款,和不公平競爭的訴求。
2015年2月5日,中興在美國特拉華州聯邦法院起訴Vringo,指控Vringo違反了誠實信用進行談判,或根據FRAND原則許可標準必要專利的合同義務。特拉華州聯邦法院從方便、有效、一致和公平角度考慮,把案件轉到了紐約州南區(qū)聯邦地方法院,進行兩案合審。
在訴訟過程中, 地方法院認為中興積極抵制提供文件和其他取證請求。因為郭先生批準了中興的“用戰(zhàn)爭制造和平(use war to make peace)”的策略,所以Vringo要求對郭先生詢問取證。地方法院認為中興故意拖延,開始辯稱郭先生是公司高管,對本案案情不了解,所以沒有必要被詢問取證。Vringo被迫提交法庭動議請求地方法院命令郭先生來紐約接受詢問取證。2015年7月24日,地方法院批準了Vringo的請求。
2015年8月5日,中興提交法庭動議,第一次披露美國聯邦政府正在針對中興是否有非法販賣來源于美國的設備到伊朗進行刑事調查,導致郭先生有可能一入境就會被拘留或逮捕,所以請求法庭重新衡量之前批準Vringo的法庭動議的決定。中興還提出,如果地方法院強行要求郭先生來美國接受詢問取證的話,中興會被迫不遵守地方法院的命令而接受制裁。
地方法院認為,鑒于中興之前的缺乏坦誠和故意拖延的表現,法院雖有自由裁量權但是不會對中興做有利的裁決。所以,地方法院在2015年8月11日拒絕了中興的法庭動議。2015年8月12日,地方法院頒布了前面提到的修改后的判決意見書。
由于中興沒有遵守地方法院的取證命令,2015年9月8日,Vringo提交法律動議,要求法院直接判中興敗訴,并且賠償Vringo的律師費。2015年12月9日,Vringo宣布和中興達成全球和解,中興同意支付Vringo2150萬美元的專利許可費,雙方也因此結束全球的專利戰(zhàn)。
律師點評
因為篇幅有限,筆者對本案簡單的做三點評論。
第一,Vringo用了典型的專利運營公司的策略,在歐洲和其他地區(qū)起訴中興。特別在歐洲可以用海關扣押這個高殺傷力的法律武器,迫使被許可人和解簽約。同時,中興的大局觀非常不錯,在中國提交發(fā)壟斷或專利訴訟,爭取和解的有利籌碼。這也是筆者之前多次提到過中國公司在海外遇到專利訴訟可以考慮聲東擊西的策略。
但是因為Vringo只是專利運營公司,在中國沒有產品也沒有其他商業(yè)行為,所以和高通的情況截然不同,中國的發(fā)壟斷訴訟和調查對Vringo沒有太大的殺傷力。說的通俗點,即使Vringo在中國敗訴,判決也很難在美國執(zhí)行。
第二,誠信非常重要。不管在中國還是美國,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法律最終都是維持正義和追求公平。而且在美國訴訟過程中,一些小事上處理得不到位可能導致法官對某個當事人印象不好,認為其沒有誠信,導致全盤皆輸。
其實Vringo作為專利運營公司,在美國現在積極打擊專利流氓的大環(huán)境下,被認可的難度比較大。但是在本案中,做事中規(guī)中矩,誠信度贏得了法官的認可。反而中興,判決書里提到的表現不佳,在法官前面失去了誠信,所以判決對其非常不利。如果中興一開始就同意讓郭先生在香港接受訊問取證,地方法院也許也會同意。
最終正是因為取證上的短板使中興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 Vringo于是利用這個程序上的優(yōu)勢,成功迫使中興和解。令人嘆息的是,本案的重心居然不是在實質性法律點上的辯護,反而是程序上的爭議。
第三,雖然Vringo拿到了2150萬美元,但是Vringo真正勝利了嗎?3年前Vringo開始啟動這個全球專利戰(zhàn)時,它的市值是3億美元,而如今它的市值不到3000萬美元。也許,中興的“用戰(zhàn)爭制造和平”的策略在某種意義上來講還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