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看來,阿里巴巴正在陷入所有大公司都會面臨的那種輿論困境:當一個公司大到一定程度之后,看上去理所應當之舉,都會被用另一個邏輯詮釋。
從昨天開始,又一場風波圍繞著這個公司上演:多個看起來有關聯(lián)的微信賬號發(fā)文,說“深圳企業(yè)微信狂批阿里,杭州警方連夜跨省調(diào)查”。一時之間,批評阿里的說法在微信上、朋友圈內(nèi)四處流蕩,成為證明這個企業(yè)“大而作惡”的又一證明,而“大而必死”的說法也成為這個輿論的進一步延展。
事實其實并沒有那么復雜。根據(jù)阿里旗下官方微博“平安阿里”昨天(2月6日)晚上發(fā)布的微博顯示,“長期以來,自稱為“華南地區(qū)規(guī)模最大的B2B電子商務平臺”和“云平臺網(wǎng)貸系統(tǒng)”的深圳市迪蒙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在微信平臺上對淘寶品牌以及公司高管個人進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惡毒攻擊、誹謗以及商業(yè)聲譽進行貶損,對此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進行了證據(jù)保全,并就其中《淘寶阿里偷稅5萬億,超過100個國家GDP》等格外惡劣的謠言和誹謗信息向公安機關報案”。
以此推論,警方的行動應是在接到上述報案后的一個常規(guī)問詢。就此后的公開消息顯示,警方在此環(huán)節(jié)中完全按照了正常的程序在處理:根據(jù)深圳迪蒙科技此后的公開文章可見,杭州警方帶了介紹信,并在深圳警方的陪同下對相關人士進行了常規(guī)問話。這是警方應有職權,也不存在執(zhí)法瑕疵。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簡單的舉措,和阿里巴巴這四個字結合在一起,旋即便成為一場輿論風波。事實真相似乎已經(jīng)不再重要。
但這對于警方來說,似乎并不公平。有幾個問題需要理清:
一、阿里巴巴是否有權就競爭對手的惡意誹謗選擇報案?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阿里巴巴作為一個企業(yè)個體,當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傷害,顯然可以選擇用合法的手段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再受到繼續(xù)傷害——至于選擇是刑事報案,還是民事起訴,這亦是受傷害個體的自主權益——至于是否會被認可,則由法律來做決定。
換而言之,作為合法運營的企業(yè),阿里巴巴選擇報案是它自己的權力,至于是不是能夠獲得認可,這則是警方乃至司法機關的問題。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中,阿里巴巴并不能參與,也不應該承擔不應當由其承擔的惡名。
而就目前此事件顯露出來的事實看,這家公司對阿里巴巴的輿論進攻并非孤例,而是持續(xù)性的事情。
就該公司公眾賬號的文章列表來看,從去年至今,這個名為“淘金地”的賬號持續(xù)性的對阿里巴巴和特定公司個人進行持續(xù)性和毫無根據(jù)的指控和攻擊。就拿最新的一篇文章來看,2015年02月1日發(fā)表的《淘寶阿里偷稅5萬億,超過100個國家GDP!!!》,此文顯示為迪蒙網(wǎng)貸系統(tǒng) www.dimeng.net 獨家供稿----且不說文章的內(nèi)容,但就標題而言,以“偷稅”這么直接的指控,加上具體數(shù)額的設定,已足以夠上“惡意侵害商譽”了。而阿里巴巴方面報案的,正是此類文章。
顯然,深圳市迪蒙科技公司在微信平臺上的言論攻擊,阿里巴巴認為已經(jīng)構成“損害商業(yè)信譽”的明確事實。而選擇“報案”,顯然是阿里巴巴方面認為該文并非簡單地民事侵權。而刑事報案與民事案件對于“商業(yè)信譽”糾紛處理最大的不同,就是刑事案件要求,報案方能夠?qū)?ldquo;商譽損害”行為的嚴重性有所定性和定量,即具體造成了多大損失有明確證據(jù),這也是為何很少有商譽糾紛案件能進入刑事流程的一個最重要因素。
根據(jù)法律程序,中國司法程序上主張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故阿里巴巴先進行刑事報案,亦在法律和清理之中。
二、警方是否可以就上述報案找事件當事人問話?
答案當然是可以。作為執(zhí)法機關,警方的職責和權限之一,就是應當事人的報案,就相關事實依法進行核查,可以采取的手段有傳喚、拘留偵查等。
根據(jù)法律界定,對于侵犯商譽行為情節(jié)嚴重、性質(zhì)惡劣的,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相應刑罰以打擊這種嚴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危害正常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犯罪。
此前發(fā)生過的,蒙牛、伊利商業(yè)信譽誹謗事件,公安機關對涉嫌侵害商譽犯罪的策劃公司員工和蒙牛管理人員批捕并追究刑事責任,即依據(jù)的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般普遍認為,重大損失是指犯罪人實施并多次實施損害他人商譽的行為,造成他人商譽貶值,進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經(jīng)濟損失甚至面臨破產(chǎn)的情形。其他嚴重情節(jié)是指多次詆毀他人商譽或詆毀多人的商譽,以及采取特別惡劣的手段進行誹謗,或造成除經(jīng)濟損害以外的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并且有關經(jīng)濟損失,往往能夠認定損失在50萬元以上。這應該是此案最終如何定性的核心要素。
目前,此案能否最后被立案以及司法機關如何判處尚不清楚,但是“商譽”當事人尋求刑事和司法保護,并無不妥,我們愿意看到事件在法律框架內(nèi)進行。
而警方目前所采取的行動并無不妥之處。
根據(jù)深圳迪蒙的說法也可以驗證這一點:作為報案方屬地的杭州警方在接到報案后,按照流程派出警員至當事另一方屬地的深圳,由深圳警方陪同下對相關當事人展開問詢,并出示了警官證及介紹信等必要證件,在這個鏈條上,警方無瑕疵可言。
而按照慣例,針對此類敏感案件,警方應會對問話過程進行全程的錄音錄像,深圳迪蒙方面單方聲稱“杭州警方存在不當行為”的指控,假如被證偽,深圳迪蒙則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三、阿里巴巴為什么要選擇報案?
這個才是問題的核心。長久以來,在輿論語境之中,一直存在一個詭異的現(xiàn)象:當企業(yè)或個體足夠強大時,輿論通常會認為,面臨惡語惡行中傷時,你不應該選擇保護自己的舉措——因為你已經(jīng)足夠大了,被人罵兩句沒什么大不了的。
而這恰恰是阿里巴巴目前所面臨的困境。當它放任這些惡意言論流轉(zhuǎn)時,外界通常認為,正是因為你有這些問題,以至于你不敢為自己辯護;而當它選擇依法為自己辯護時,外界則會認為,你已經(jīng)大到足以承受這些攻擊,你所采取的行動,則是對群體意見的冒犯。
沒有人能夠平心靜氣的討論問題,這是阿里不得不面臨的。
就此次事件來看,假如不是阿里巴巴,而是某個小企業(yè)或者個人,在受到類似于深圳迪蒙這樣的攻擊時,輿論顯然會拍手稱快,認為“能夠用法律保護自己,是社會的一大進步”——而很可惜的是,這次是阿里巴巴。
因而,在不對稱的體量和不對稱的輿論風向中,阿里巴巴一開始就陷于被動之中。但這不證明阿里巴巴天然就是錯的。
一個核心的事實是,據(jù)公開資料,迪蒙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旗下品牌淘金地是華南地區(qū)規(guī)模最大的B2B電子商務平臺,全國B2B十強,與B2B行業(yè)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場競爭關系。
而在深圳迪蒙每篇極具有煽動性的文章正文末,都有淘金地自己的文字廣告和二維碼廣告,“淘金地——華南地區(qū)最大的B2B電子商務平臺,中國B2B電子商務十強。重點打造機械設備、儀器儀表、五金安防、橡塑化工、能源建材、電子電氣、服裝家居、珠寶飾品等12大細分行業(yè)。擁有830萬中小微企業(yè)會員,平均每天活躍買家超過10000家,覆蓋全球3000多個城市、300多個行業(yè),影響商務人群超過1.2億。”
上述介紹說明,淘金地,或者說深圳蒙迪公司與B2B行業(yè)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場競爭關系,涉及競爭對手的猛烈攻擊,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也更容易在“損害商譽”行為中被定性。除了阿里巴巴舉證自己遭遇的損失,如果這些損害商譽的言論行為給淘金地帶來了實際利益,比如通過廣告、傳播擴大的影響力帶來了實際的訂單等,這些收益都可被追溯為阿里巴巴的損失。
這已經(jīng)不單純是一個輿論事件,而是競爭對手在利用公眾輿論平臺對阿里巴巴展開的事實性的毀滅商譽的攻擊,這個行為即便是在言論自由的西方,都是可以被刑事追責的。
從這個角度看,阿里巴巴沒有做錯任何事情,因為作為一個公眾公司,動用法律——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對公眾和投資者負責的行為,這一點毫無疑問。
而事實上,這個事情之所以推進到不得不報案這一步,阿里巴巴方面應該也有不得已的苦衷:此事的發(fā)生地在微信公眾平臺,這是一個以封閉和不透明管理為特征的平臺,阿里巴巴方面應該是多次就上述侵權商譽的行為向微信方面舉報未果的形式下,才選擇報案的。
從阿里巴巴和騰訊的競爭關系來看,騰訊方面顯然不會也沒有義務去幫助阿里巴巴處理這些不實謠言,因而演進成針對微信公眾平臺使用者的刑事報案,也就是在意料之中了。但假如此案最終以刑事立案確證,那么微信公眾平臺或?qū)榇烁缴线B帶責任。
但這個事件也給公眾一個反觀自己的機會:假如這個報案者不是阿里巴巴,你是否還是會認為警方有錯?是不是當一個公司足夠大了,以至于它會自動喪失了保護自己的權力?